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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是出于个人目的还是为组织利益?
上诉人刘汉、刘维都表示,一些个案其没有参与也不知情,是作案者基于个人恩怨实施的,自己不应该对此承担刑事责任。上诉人唐先兵认为,他持刀杀害熊伟,是出于他本人与被害人之间个人恩怨,而与组织利益无关。
检察员强调,一审判决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实施的具体各罪进行了认真甄别,已经将该组织成员不是为组织利益所实施骗取贷款、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从组织犯罪中剔除,足以说明在区分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个人犯罪的问题上,一审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均是十分慎重的、客观的。
——杀人是随口说说还是本意?
上诉人刘维称,没有充分证据显示陈富伟等被杀案系他指使所为。“‘弄,别在广汉弄。 ’也就是这句话,给我判了死刑。 ”法庭上,刘维辩解称,当年在广汉音豪会所包房内,自己确实当众说过这句话,但他表示只是一时生气,并未指使杀人。辩护人认为,刘维性格冲动,生气语境下说的话并非本意;扬言报复和指使报复是两个概念,且“弄”并非“杀掉”的意思。
检察员指出:“7份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共同指认刘维授意旷小坪和文香灼杀害了陈富伟。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有属其通行的、自己人能心领神会的语言,他们实际已经把‘弄’‘做’‘干掉’同‘杀’画上了等号。 ”
—— 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不同,如何采信?
刘汉、刘维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称,一审期间出庭的部分被告人、二审期间出庭的部分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此案中涉黑组织的存在、否认组织规约和纪律存在。辩护人认为,当庭供述与侦查期间的供述具有同等效力,要求采信当庭供述,而不采信原侦查环节的供述。
检察员表示,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被告人均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有的被告人有意回避客观事实,有的被告人心存侥幸企图蒙混过关,当庭作出虚假供述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因此,庭前查证属实的供述应当作为定案根据,当庭无理翻供则不足采信。
检察员同时强调,案件一审宣判后,大多数被告人、另案被告人对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未再提出异议,即使有异议,也只是对自己是骨干成员还是一般成员等提出不同意见。这充分说明大多数被告人、另案被告人对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是认可的,并非不存在涉黑组织和组织纪律。
二审法庭还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刘维指使杀害陈富伟等人的事实和证据等多个问题进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