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回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吉林省总工会组织法律服务律师团针对社会关注的有关劳动用工中的突出法律问题,根据国家和吉林省人社部门有关文件和相关法律,整理出了相关法律问题,为广大职工群众解疑答惑。
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经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申请,单位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及时办理的,该劳动者离职是否有效力?
吉林省总工会律师团王雨琦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自到达用人单位时即产生效力,所以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及时办理的,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吉林省总工会律师团王雨琦律师
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针对保障性单位的劳动者,2月3日至2月7日,此期间保障性单位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属于其正常工作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足额支付工资;2月8日至2月9日属于休息日,保障性单位员工提供劳动的,且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单位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种针对非保障性单位的劳动者,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因传染病(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停产,不属于劳动法项下的法定休息日,鉴于春节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限合计并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个月),按照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未上班的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工资。2月8日和9日属于休息日,不需要支付工资。
保障性企业:
1.保障城市运行所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2.疫情防控所需的行业: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和销售等;
3.群众生活所必需的行业:如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
4.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用人单位违规执意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吉林省总工会律师团王雨琦律师
若用人单位执意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上班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届时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吉林省总工会律师团王雨琦律师
不可以。《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③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劳动者必须服从。(摘编自吉林省总工会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