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回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吉林省总工会组织法律服务律师团针对社会关注的有关劳动用工中的突出法律问题,根据国家和吉林省人社部门有关文件和相关法律,整理出了相关法律问题,为广大职工群众解疑答惑。
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吉林省总工会律师团王雨琦律师
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待遇支付工资;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的,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事假。
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吉林省总工会律师团王雨琦律师
受疫情影响,国务院发文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部分地区如上海禁止于2月9日之前复工。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鉴于当前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当前客观原因所致,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用人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摘编自吉林省总工会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