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南京2月20日电(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王伟)防疫期间职工工资如何支付?江苏省总工会今天发布维权预警提示:坚持法律规范和政策指引并重,依法依规支付。
新冠肺炎重大疫情发生以来,从国家层面到地方,纷纷出台各种政策性规定和解释,对特殊时期劳动关系领域相关问题作出指引,不同地区政策也有所不同。如何做好防疫期间职工工资的发放?在此,江苏省总工会提示,用人单位应该坚持法律规范和政策指引并重,依法依规支付职工工资:
坚持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同时执行好政策规定。国家层面劳动法关于工资支付的特别法主要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江苏省地方立法则是《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工资发放主要遵循这两部法规。值得注意的是,疫情期间国办、人社部还专门就延长假期、延迟复工、隔离治疗、隔离观察以及疫情期间加班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支付出台了专门文件,这些属于政策规范,也是劳动法的非正式渊源,同样需要遵循执行。
正确做好5种特殊情形下的工资发放。 (1)春节假期延长的3天(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是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采取的措施,这三天应当是休息日,不是法定假日。这3天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如果安排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2)因疫情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发放,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仍未复工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3)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仍未复工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4)因感染或密切接触而被治疗、隔离不能及时返岗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5)因各地交通管制等不能在2月9日后及时按期返岗的职工,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采取灵活用工,工资支付标准要协商一致。因疫情,用人单位采取必要的灵活用工政策,劳动者应当配合,比如:用人单位将年休假冲抵延迟复工期间,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等,采取这些措施可能会对职工的工资收入产生影响,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充分协商。劳动者要理解因疫情导致的企业生存成本增加、经济压力增大,经营不易。用人单位也要理解劳动者养家糊口、生活不易,决不能以此为借口,故意降低劳动者工资收入。在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的基础上努力达成一致,确定新的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减少工资支付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