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回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吉林省总工会组织法律服务律师团针对社会关注的有关劳动用工中的突出法律问题,根据国家和吉林省人社部门有关文件和相关法律,整理出了相关法律问题,为广大职工群众解疑答惑。
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职工自行隔离的14天,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吉林省总工会律师团王雨琦律师:
企业应当支付工资。疫情当下,全国各地很多地方政府都要求从外地返岗工作的人员先自行在家隔离14天。在14天里,用人单位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安排劳动者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职工休带薪年假,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其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吉林省总工会律师团王雨琦律师:
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摘编自吉林省总工会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