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回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吉林省总工会组织法律服务律师团针对社会关注的有关劳动用工中的突出法律问题,根据国家和吉林省人社部门有关文件和相关法律,整理出了相关法律问题,为广大职工群众解疑答惑。
用人单位可否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假期?
吉林省总工会律师团王雨琦律师: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春节假期延至2020年2月2日。用人单位考虑疫情的需要在国务院通知和地方政府通知的基础上继续延长本单位劳动者假期的,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调整的范畴,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但同时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在假期期间相应的工资待遇,做到依法合规。
年休假、医疗期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吉林省总工会律师团王雨琦律师:
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首先,针对年休假的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律师理解,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统一作出的规定,根据国家就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律师认为年休假应当相应顺延。
其次,针对医疗期的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 医疗期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不应顺延。(摘编自吉林省总工会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