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人日报讯(记者杨诚波)7月31日下午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以保障和改善民生、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工伤职工待遇,对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促进全省工伤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条例对工伤预防、建立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辖区内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提高工伤保险的工作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认定中,新增了部分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该传染病的;在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预防、救治等工作中感染该传染病的等。
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