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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要不要给经济补偿
//www.workercn.cn2017-12-21 10:32:59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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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辽宁省人社厅相关人士称,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员工的工作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一时间,“自愿加班不算加班”的话题引发热议。(12月19日《工人日报》)

  所谓加班,是指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职工仍从事本职工作的劳动,无论用人单位指派还是职工自愿,都是加班。而法律上所说的加班,是指有法定的加班费或调休的加班。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如果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欠发工资,执法部门会采取“举证倒置”;但如果主张欠发的加班费,法律则要求谁主张谁举证,职工要举证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就要有考勤记录。要是用人单位没有安排职工加班或是没有加班的考勤记录,职工就会被认为是“自愿加班”,法律就不会支持职工索要加班费的主张。

  很多时候自愿加班并非自愿。如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虽然劳动法律规定了计件产量定额要合理,以多数工人工时内能够完成的产品量来计算计件工作量的定额,但有些企业制定的计件定额还是太高,大多数工人不可能在8小时内完成,只有加班加点工作,否则工资奖金就会降低。新乡市曾有个集体企业,改革后实行计件工资分配制度,但几乎所有的工人都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企业的计件定额,有的工人甚至在休息日动员家属到车间帮忙以完成当月的定额,可他们却被说成是自愿加班。在互联网行业,很多公司实行“996”工作制,早晨9时到晚上9时上班,每周工作六天。但企业对加班的职工没有任何经济补偿,以员工自愿加班的名义推行“996”工作制,否则员工考核通不过,饭碗难保。

  《劳动法》实施后,对加班费有明确的规定,如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要支付300%日工资的加班费。有家国有企业工会召开职代会,以为企业建功立业为名提出倡议——职工加班不要加班费,并形成职工代表一致通过的决议,但他们忽视了一点,就是职代会的决议不能违反法律。

  上个月有则消息,西班牙男子吉恩是廉价连锁超市Lidl的一家分店经理,已经为公司工作了12年。他热爱自己的工作,每天都会提前两个小时上班,整理货架,检查订单和价格,为超市当天营业做好一切准备。超市老板发现后对吉恩十分不满,吉恩因违反劳动合同擅自加班被公司解雇了。解雇信中Lidl超市表示,吉恩违反了一项禁止无偿加班的规定,在公司没有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加班,没有收加班费。这则消息在中国网民中引起热议。

  “自愿加班”是真的自愿还是另有苦衷的非自愿确实不好辨别。员工出于对事业或企业的热爱,自愿为企业付出劳动,这种精神应该受到表彰。但由于迫不得已原因,如计件定额过高,企业强制推行超过8小时的日工作制,让职工不得不无偿地为企业“自愿加班”就另当别论,因其有违法之嫌,理应对“自愿加班”的员工进行经济补偿。(金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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