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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王某等5名劳动者到黄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投诉接待窗口,反映位于该区某路1151号2楼的“A饭店”关门停业,老板一直声称没有资金,仍然拖欠2017年8月至9月期间的工资没有支付。
经查,该路1151号的产权隶属G餐饮公司,1楼由G餐饮公司自己经营火锅,2楼由该公司厨师长江某承包,用于经营“A饭店”做烧烤。但江某没有办理独立的营业执照,系使用G餐饮公司营业执照等证照对外经营,并招用了王某等5名劳动者。目前江某一直声称没钱,也不出面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在方某的陪同下,监察员在2楼“A饭店”办公室发现了遗留在现场的考勤和工资表等材料,相关材料表明拖欠王某等5名劳动者2个月的工资3万余元,与王某等人在投诉时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经办监察员向G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宣传了有关其内部承包的法律政策,指出该公司将2楼租给其厨师长江某,江某以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招用了王某等人,发生欠薪后,该公司应当承担工资支付责任。
【解析】 本案涉及用人单位内部个人承包后拖欠工资问题,难点在于个人内部承包所招录的人员是否应当由单位承担工资支付的法律责任?
关于个人承包发生用工的责任追究问题,相关法律政策有以下规定:一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可见,涉及个人承包经营的,如果违规招用劳动者,发包的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二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企业将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这说明对于个人承包经营的,发包企业在一定情况下要承担工资支付责任。本案的情况与上述规定略有区别,但工资支付责任承担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