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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新年,去年年休假未用完怎么办?
//www.workercn.cn2018-01-03 09:44:06来源: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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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三

  上海年休假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

  虽然年休假“过期作废”的规定不合法,但是劳动者还是应当及时维权,因为还涉及仲裁时效期的问题。一般认为,年休假工资属于福利待遇范畴,适用普通时效,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时间。

  劳动报酬即工资,是劳动者所付出劳动的对价。对于“年休假工资”的认定不应以名称而论,而应当以其法律性质来进行辨析认定。年休假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体现,应休而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即200%的工资报酬是因劳动者休息权不能享有而转化成的经济补偿,并非劳动者固有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换言之,年休假工资报酬中,虽有工资二字,但不具有工资之实。因此年休假工资应适用普通时效的规定。

  去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将“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200%部分)”定性为“经济补偿金”,而非“劳动报酬”。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指出:“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应从第三个年度的1月1日当天开始计算。但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应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处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指出:“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偿未休带薪年休假报酬,其时效如何掌握?我们认为,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偿未休带薪年休假报酬的,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按一年掌握。”  需要注意的是,年休假工资适用一年的普通时效,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在仲裁时,仅能获得一个年度的年休假工资。仔细研读北京、上海、深圳的规定,尽管三地都认为年休假工资属于福利待遇范畴,适用普通时效,但是三地的执行口径“同中存异”。上海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劳动者主张年休假工资,其上一年度年休假工资应当在上一年度最后一日由单位支付,故至诉讼时未经过一年的仲裁时效;而对于本年度的年休假,其依法有权主张,亦未经过仲裁时效。故劳动者在任何时间提起仲裁,其有权要求的年休假工资,应当为上一年度的年休假和本年度的年休假,即劳动者或可获得两年的年休假工资。而根据北京的规定,劳动者或可获得三年的年休假工资。深圳则区分离职职工和在职职工。

  【相关案例】2007年5月1日,张玉昆与仁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5年4月30日止。双方确认2011年起,张玉昆每年享有年休假15天。2014年、2015年春节期间,仁彩公司均安排张玉昆休息13天。2015年4月7日,张玉昆书面通知仁彩公司,因仁彩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等,决定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4月2日,张玉昆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仲裁后,张玉昆、仁彩公司均先后向徐汇法院提起诉讼。张玉昆请求判令仁彩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739元和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7日未休年休假工资82595元。

  由于2008年至2013年未休年休假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2014年春节期间,仁彩公司除法定休假外,另安排张玉昆年休假6天。因张玉昆2014年应享有15天年休假,仁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安排张玉昆休其余年休假,故应支付剩余9天的折算工资。根据张玉昆2014年度的月平均工资9652.92元,经法院核算,仁彩公司应支付张玉昆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988.62元。

  同理,仁彩公司已安排张玉昆2015年春节期间休年休假6天。后因张玉昆于2015年4月7日提出辞职,致使仁彩公司未能及时安排张玉昆休年休假,应由张玉昆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张玉昆主张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徐汇法院判决后,仁彩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上诉,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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