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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行动】
25年老员工因身体不适打盹5分钟被开除
法院:赔偿15万余元
广东中山一名工作20多年的老员工,之前因生病不适在上班时间“打盹5分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随后提起仲裁和诉讼,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用人单位解除行为属于违法,应赔偿员工151261.3元。
梁某1964年出生于广西,1991年11月入职小榄镇一家公司,后该公司变更为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梁某曾在电镀车间、表面处理车间从事电瓶车运输操作工作。
2016年9月9日,梁某因身体不适眯眼闭目休息一会儿,却被公司作出纪律处理(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给予梁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并于当天告知其以后不用再回厂上班。
梁某认为自己行为轻微,公司以所谓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理由单方面解雇他,属于以变相的方式无理解雇一个在公司工作长达25年的老员工。
梁某还表示,他只是因为头痛吃了药,所以在车间眯眼休息了5分钟,并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
于是,梁某将公司告上法庭,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84465元(3689.3元/月×25个月×2倍)。
法院一审认为,梁某在上班时间于工作场所睡觉,依照员工手册该行为应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即便其在被管理人员发现后逃跑100米才停下来,但其严重程度亦不足以达到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程度,故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公司应支付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1261.3元(3689.3元/月×20.5个月×2倍)。
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摘自《中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