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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地点”的那些事
//www.workercn.cn2018-01-03 13:37:29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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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所在工作岗位的具体地理位置,实质上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问题在于,法律对工作地点有哪些规定,应当如何约定工作地点,没有约定工作地点怎么办,遭遇工作地点调整该如何处置、用人单位私自变更工作地点该如何应对。对此类问题,求职者有必要做到了然于胸。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十七条也指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即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对工作地点作出明确约定。

  劳动合同应当怎样约定工作地点

  工作地点的约定大体上可分两类:一类是精准型约定,如约定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某门牌号;另一类是宽泛型约定,如把工作地点含糊地约定为北京、上海、全国、国外。工作地点的约定无疑是越具体越好,即应当选用第一类,而不能过于宽泛,过于宽泛应视为约定不明。对于一些跨区域的公司或特殊的劳动岗位,工作区域较为宽泛的,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时,应当有特别的提示和说明。

  没有约定工作地点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作地点或者约定不明,引发争议的,最便捷的处理方法,无疑是协商一致。在协商不成时,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推定或者行业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用人单位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劳动者主要工作场所所在地等实际履行情况,根据《劳动法》第三条所赋予的劳动者的权利,按照有利于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障的原则来确定。

  劳动合同履行中可否变更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实际上已经表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可以变更的,前提是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工作地点,也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怎么办

  工作地点的变更从本质上来说,属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的变更。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四十六条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项同样表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与之对应可以发现,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而劳动者拒绝接受,可以行使三方面的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补偿;要求支付赔偿金。(法官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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