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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一分不少,珠海一企业仍被罚19万元
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为超时加班,即使职工自愿并已支付了加班费也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
中工网讯 1月5日,广东省珠海市人社局公布了一则案例,珠海某科技公司因为赶制订单,违法延长1905名职工加班时间,被处以19万余元罚款。
记者了解到,某年5月,珠海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珠海某科技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涉嫌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经立案调查,查明该单位该年4月份违法延长1905名劳动者工作时间,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平均达100小时以上,最长达147小时。对此,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向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同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警告;按照受侵害的1905名劳动者每人1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190500元。随后,该单位依法进行了整改并按期缴纳罚款。
珠海市人社局表示,该企业还存在未能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的违法行为。但鉴于该单位对当月赶订单需要加班事先与公司工会和员工进行了协商,未强迫加班,尚未发生严重后果,以及能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和积极配合劳动部门调查,并在收到指令书后及时整改,因此人社局决定对企业处以罚款。
对此,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爱东表示,不少企业和职工认为,只要支付了加班费,只要职工自愿加班,就是合法的,实际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张爱东说,《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此外,劳动法律法规还明文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因此,“只要是超时加班就是违法的”。张爱东说。
张爱东认为,劳动部门主动监督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做法值得赞许。但对企业而言,不支付加班工资所节省的用工成本,远高于每人100元~500元的罚款,处罚往往不能真正警示企业遵循劳动法律法规。
“劳动者很少因为加班的问题维权,因为争议标的额小,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维权时间长而且很麻烦。”张爱东建议,加强劳动维权监督,加大对加班违法的处罚,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刘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