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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果无故终止我的劳动合同,该怎么办?”“我想解除和单位的劳动合同,要注意些什么?”……近日,羊大哥陆续接到不少有关劳动合同方面的咨询电话。针对这些问题,羊大哥整理了《劳动合同法》上有关的法律条文,希望给遇到类似情况的读者能提供一些法律帮助。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法》在第四章予以了规定,对何种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什么要求都予以了明确。
劳动者被动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享受的法律权利不一样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条强调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这个前提。但依据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动和主动,享受的法律权利不一样。
用人单位合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合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下列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除了享有“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权利外,依据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据此,依据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
下列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如有在这些情形下被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寻求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