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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丢失无法办退休直接损失公司必须赔偿
//www.workercn.cn2018-01-23 17:20:59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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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莉于1982年入职某区旅游公司工作,1987年9月由公司调入下属分公司服务中心。2007年3月公司改制时,刘莉下岗后离职另行打工,公司未再给她缴纳社保金。

  2010年3月,尚有6个月就达到退休年龄的刘莉找到原公司,要求补办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公司虽同意办理,但强调她的档案已经丢失,公司便称其档案早已转走,无法办理包括退休在内的任何手续。此后的5年时间里,刘莉四处上访也未能解决。

  2016年3月,刘莉以原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为其补办职工档案及退休手续,赔偿达到退休年龄后5年来的退休金及医保损失2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虽主张将其档案转给刘莉再次打工单位,但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遂判决该公司为刘莉补办职工档案与退休手续,并赔偿刘莉5年退休金等经济损失16万余元。

  【解析】刘莉的人事档案一直由某旅游公司负责保管。刘莉离职到其他单位工作,双方并未办理调离或离职的相关手续。作为刘莉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其不能提供刘莉档案调出的充分证据又无法提供其相关档案,故应认定刘莉的人事档案被该公司丢失。因此,其应当对刘莉人事档案丢失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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