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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时 别忘了签劳动合同
//www.workercn.cn2018-02-05 09:04:49来源: 浙江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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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未签合同意外工亡 家属依法维权获赔80万

用工时 别忘了签劳动合同

  本报讯 日前,在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努力下,一桩人身伤害纠纷案画上了完美的句号:建筑公司全额承担王某生前的医疗费、护理费、食宿费等,并支付王某家属80万元赔偿金。

  去年12月,在老乡张某的雇佣下,四川籍农民工王某来到柯桥一幢大厦地下室做大梁打毛工作。去年12月12日,王某干活时意外坠落,头部着地,医治半个月后去世。

  王某家属认为,张某雇佣王某,应当对其人身伤害进行赔偿。而工程的承包商——绍兴某建筑公司明知张某没有相应资质,仍将装修工程转包给张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王某家属向张某和建筑公司提出了总计120万元的赔偿请求。

  张某辩解,自己与建筑公司没有签订合约,双方不是承包关系,作为中间介绍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未果,三方向柯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解决。

  调解员认为,建筑公司虽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起死亡责任事故损害赔偿金额由建筑公司全额承担,建筑公司可基于与包工头的承包关系,再向包工头主张赔偿。最终,建筑公司同意全额承担王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食宿费等,并赔偿王某家属80万元。

  建筑市场是安全事故极易发生地。一旦劳动者受到人身伤害,请求赔偿一般会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还是雇佣关系的人身损害;二是应当向哪个主体主张赔偿。这些问题的解决,首先得厘清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对于不同的人身损害赔偿,主张权利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对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同。

  根据《侵权责任法》,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即由包工头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因自身原因受到损害,则双方都需承担责任。本案中,王某家属除了按照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赔偿,还可从雇佣关系去追究,即主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般来说,劳务纠纷赔偿金额高于工伤保险赔偿。

  虽然王某家属最终维护了大部分权益,但是调解员提醒,关于合同的签订,还是需要引起劳动者的重视。本案中,王某家属未能主张更多的劳务纠纷赔偿金,正与其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有关。(通讯员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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