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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发布
//www.workercn.cn2018-02-08 10:43:22来源: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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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完善符合人才特点的职称分类评价标准

  (九)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探索建立职称评价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十)科学分类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业绩和贡献

  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能力、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其中,对基础研究人才,重点评价其原始创新能力、成果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等;对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人才,重点评价其技术创新和集成能力、解决技术应用问题的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和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科技管理服务人才,重点评价其技术支持能力、服务对象满意度、行业评价认可度等;对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重点评价其在推动理论创新、传承文明、资政育人、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等。

  (十一)建立体现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评价标准

  教育教学人才评价以教书育人为重要内容,对师德素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从事高等教育的,按照以教学为主、以科研为主和以社会服务为主进行分类评价:以教学为主的,重点评价其教育教学水平、人才培养实绩等;以科研为主的,重点评价其学术能力、成果创新质量和贡献、学科建设效果等;以社会服务为主的,重点评价其在成果转化推广、决策服务、科学普及等方面的贡献。从事职业教育的,重点评价其专业理论知识水平、技能操作实践能力和服务社会能力等。从事基础教育的,重点评价其对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的理解,对课程标准、学业质量标准的执行,教育教学的方法和效果,一线实践经历等。

  卫生技术人才评价以临床实践为重要内容,对医德医风、科研教学、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按照以临床为主和以科研为主进行分类评价:以临床为主的,重点评价其临床医疗医技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其中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的,重点评价其掌握全科医学基本理论知识、常见病多发病诊疗、预防保健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等;以科研为主的,重点评价其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能力等。在公共卫生机构工作的,重点评价其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能力等。

  文化艺术人才评价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要内容。从事文化艺术创作和研究的,重点评价其文化艺术理论创新、作品质量、文明推广和传承效果等;从事文化艺术传播表演的,重点评价其作品演绎质量、演绎方法传承和创新、市场认可度等。

  农业技术人才评价以服务“三农”为重要内容,重点评价其在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集约、高效、绿色、安全发展等方面的业绩和贡献,对促进都市型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贡献等。

  其他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根据不同领域、不同单位性质、不同专业的特点,科学确定评价标准。

  (十二)推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

  将专业技术人才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明确不同系列、不同专业、不同层级职称评审所考察的代表作类型。除论文、专著、译著外,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人才的代表作还可包括专利、项目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业绩报告、工作总结等;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的代表作还可包括理论文章、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等;教育教学、卫生技术人才的代表作还可包括精品课程、教学课例、疑难病案等;文化艺术人才的代表作还可包括文学作品、影视作品、戏剧作品、工艺作品等。

  五、扩大用人主体的人才评价使用自主权

  (十三)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在市属高校全面下放职称评审权的基础上,逐步在条件成熟的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新型智库、创新型领军企业下放职称评审权,由用人主体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

  (十四)鼓励用人主体合理运用职称评价结果

  坚持以用为本,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的用人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推荐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价,并将通过职称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聘用到相应岗位。对于通过社会化评审或统一考试取得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综合考虑岗位实际、人才适用和考核等情况合理聘用。强化聘后考核管理,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没有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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