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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工会界委员关注“过劳死”维权难
工粉呼吁:立法监管多措并举 科学制定劳动定额
见习记者林韬报道 现在不少企业以“加班文化”为企业文化,提倡以加班为荣,将加班与员工绩效、薪酬相挂钩。“过劳”,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而“过劳死”却常处于无法律保护的尴尬境地。在全国两会上,有政协工会界委员建议,在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过劳死”标准,在行业层面科学制定劳动定额。昨日“浙工之家”微信公众号报道此事之后,引发了工粉的热烈讨论。
对于所谓的“加班文化”,工粉普遍认为这样的文化是畸形的,无异于强迫员工加班。
网友“不明显的双眼皮”认为加班可以,但必须是员工自愿。公司要求加班,最恶心的是给“鸡汤”而不给加班费:“我们是为了理想”、“我们在做好的产品”。如果团队领导以加班衡量员工品德和工作态度,那就可能在团队中形成“加班文化”,如果加班真成了一种“团队文化”,那是一种畸形的、可怕的“团队文化”,会带来很大负面影响。
网友“玻璃戒指”觉得工作中偶尔加班无可厚非,作为员工应该都可以理解,比如工作中常会遇到为了突击完成某项工作,或是因为今天的工作没有完成,需要加班一下,这是必要的。但是如果加班上升为文化,那性质就不一样了。“加班文化”意味着加班成为了衡量一个员工工作态度以及对企业忠诚度的指标,甚至与员工的年薪、奖金挂钩。这样的“加班文化”是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的。
网友“流星雨”说,列宁说过,不会休息的人就不会工作。经常加班,绝不是什么美德,反而是工作安排不合理和效率低下或是能力有欠缺的表现。
政协工会界委员在两会上提议立法明确界定“过劳死”标准,科学制定劳动定额,工粉们为此点赞的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网友“星愿”认为,要通过以下努力去改变“加班文化”现象: 一是提升自身的工作技能,工作中需要巧劲,巧劲中出工作效率,蛮干只会重复劳动。二是倡导“准时下班文化”,鼓励员工向效率要效益,而不是向加班要效益。当“准时下班”成为一种社会共识时,就会成为企业领导和管理者的自觉行动和自我觉悟,劳动者既不用天天加班,企业又可以不用支付加班费,这是一举双赢的事情。
网友“天之骄子”觉得想要改变现状,要有法律制度、企业规范、政府作为的合力。比如,在立法上,出台界定“过劳死”的标准,或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围;在执行上,执法部门要让《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更“硬气”,严格监控企业强制员工加班、过度加班;企业应转变管理观念,杜绝不必要加班,禁止危及员工身心健康的加班。在一些特殊性行业、企业,当加班不可避免时,对加班时间、劳动强度、物质补偿等方面给出匹配的标准,底线同样是不损害员工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