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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柳先生反映,十年前,年逾不惑的他跳槽到一家公司工作,公司离家近,效益好,开出的工资还不错。公司与他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三年期满后,公司又与他续签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转眼他在公司已工作满九年,他的劳动合同又到期时,公司人事经理却说,他已是公司的老员工了,公司对他的表现是满意的。公司之后可能会有些业务变动,所以就和他先签一年的劳动合同。随即,人事经理便拿出一份顺延劳动合同期限一年的协议让他签字。他也没有多想便签字了。
今年2月底,人事经理又找到他,给了他一份劳动合同说,顺延的期限到了,公司再和他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自己在公司已经干了整整十年了,不是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吗?他向人事经理提出了疑问,经理却说,公司从来没和员工签过“无固定”,就是像他这样部门经理级的都签不上。再说,公司又不会不要他,签什么期限的劳动合同,又有什么关系呢?想着自己都已经是50多岁的人了,没能签上“无固定”,实在让他心不定。他便又向人事部书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谁知,几天后,公司人事部便给了他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这下,他懵了,公司到底该不该与他签订“无固定”?
【解析】要弄清该不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要了解以下几点:一是,何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二是,哪些情况下要签“无固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部分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难看出,公司不签订的理由并不合法,且柳先生的情况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