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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一周前,我在公司手机微信工作群中发布了一条信息,意思是请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将在7天后离职。没想到,到了约定日期,我刚到公司上班即被告知:公司已同意我的辞职请求,让我去办理相关手续。
此时,我以自己系误发为由一再抗辩,但公司就是不相信,坚持让我离职。而公司的理由仅仅是:我没有证据证明系误发,事后也没有向公司说法是误发。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苗红英
苗红英读者:
公司的做法没有错误。
一方面,微信辞职是法律认可的。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上述规定中的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你通过非对话的微信短信提交辞职申请,属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是法律认可的方式,在公司收到该短信内容时就对你产生法律约束力。
另一方面,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内容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由于你不能举证证明是误发辞职信,所以,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也就是说,你至少应当及时撤回辞职信,可你一直无动于衷,甚至在一周的时间里没有任何系误发的说明,公司自然有理由相信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据此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是正当的。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