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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细则出台
职工跳槽,欠缴费单位同样要承担生育险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杨明清)《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针对广为职工关注的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怎么办,男职工配偶没工作可否享受生育津贴等问题,山东青岛市人社局近日制定并下发了细则,详细明确了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及领取办法。
《办法》规定:“在本市从业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连续缴费期间因故中断不超过2个月并及时补缴的,可以计入连续缴费期限。”细则明确了职工在生育前用人单位应为其在本市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期间补缴的月数累计不能超过2个月。
“我们在经办中发现在单位整体欠费的情况下,有的职工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更换单位。”该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为此青岛市规定职工生育前1年内用人单位整体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和男职工生育补助金等,由欠费的用人单位垫付。用人单位整体补齐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和拨付生育保险待遇。此外,享受生育津贴期间中断缴费的,生育津贴暂停发放。补缴后,生育津贴予以补发。
《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细则明确,享受生育补助金的男职工,是指其配偶生育前该男职工所在单位应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期间补缴的月数累计不能超过2个月,且其配偶无工作。其配偶已退休且享受医疗待遇或者生育时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男职工生育补助金。符合领取男职工生育补助金条件且其配偶仅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或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其配偶住院分娩医疗费报销金额低于男职工生育补助金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