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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同志:我是单位直接招的,但让我签劳务合同。人事说,不愿签就走人!为了饭碗我签了字。职工在签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啥?读者小毛小毛:
单位做法不对。当前,确实有在劳务公司间倒腾劳动关系等问题存在,还有的明明是劳动合同,却写成劳务协议。一旦有争议,是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并非单位写啥是啥。
我估计单位无非是想将你的劳动关系归到劳务派遣公司,这样一是相关福利你无法享受,二是你难以签上“无固定”,三是解除相对容易些。问题是你如果顾及饭碗,往往只能“就范”,否则单位将退工。虽说你还可申请仲裁等,但这里面的节点问题,一般职工很难把控,限于篇幅我就不展开了。
这里我还是着重提一下职工在签劳动合同时应把握的六个问题。
一是知情权。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二是生效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是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四是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五是合同及其试用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六是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老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