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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孩子要排队、入职头两年不让怀孕、产假工资大幅缩水——
用人单位为何对生育权视而不见
【“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系列报道之二】
学校要求女教职工“有序”生育,并对可生二胎的教师限定名额,指定时间怀不上,名额将被取消;公司不按实际工资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导致女职工拿到的生育津贴大为减少。日前,全国妇联在京发布第二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其中,河南省某高中女教师“排队生育”事件和李某某生育津贴纠纷案“榜上有名”。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用人单位限制或侵害女性生育权益的现象较为突出,上述两个案例颇为典型。”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副部长封蕾指出。
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为何屡遭侵犯?相关法律法规对生育权益作了明确规定,一些用人单位为何视而不见?新形势下,又该如何维护公民的生育权?
工会助力,女教师终于可以自由生育二胎
终于不用“排队”生二胎了。对于河南省某高中172位符合二胎生育政策的女教师来说,真是天大的好消息。
随着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为避免女教职工生育出现“产假式缺员”现象,河南某高中2016年年初制定管理意见,要求女教职工有序生育,并要求各学科对可以怀孕二胎的教师限定名额,如果特定时间怀不上,名额将被取消。一些女教师生二胎的时间甚至被排到了2020年之后。
该高中“排队生育”现象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热议。河南省总工会迅速召集党政工相关负责同志参加情况通报会,并派出工作组与学校女教师座谈,了解女教师的心声和意愿。
深入调查后,河南省总工会明确要求:依法维护好教职工的生育权、劳动权和休息休假权,最大限度维护教职工队伍稳定;严格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任何学校不能以剥夺或限制生育权的非法手段解决教学难题;提升维权意识,坚决杜绝任何与女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相违背的规定和行为的再次出现。
在各级工会的强力推动下,该学校已取消这项规定,育龄女老师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安排生育二胎。该高中所在县教育局采取加大师范院校招录力度、临时聘请代课教师替补和返聘退休教师等措施,缓解生育缺员问题,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生育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育子女的权利,除法律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生育权。”封蕾说。
事件发生后,河南省总工会不仅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调查和整改,而且,在解决个案的基础上,省市县三级工会均出台文件,规制了侵犯女职工生育权和劳动权的行为,从源头上有效防范侵权事件的再次发生。
女性生育权益屡遭侵犯的无奈
李女士今年29岁,此前在海南一所专科院校当老师。她告诉记者,在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时,学校人事处还让她们签了一份协议,承诺入职前两年不怀孕。“有女教师违反规定生了孩子,在年度考核时就只能评‘合格’,职称没法晋升,福利也受到影响。”李女士说。
更令李女士难以接受的是,去年以来,学校规定每位老师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课时量。“一些怀孕的女教师为了在怀孕后期少上课,就选择在怀孕初期多上课,接二连三出现怀孕女教师流产现象。”李女士认为,这与该规定“有一定关系”。她透露,该学校还规定怀孕期间不可以请病假。考虑到自己身体状况不好,怀孕后坐班、讲课、写论文压力大,李女士主动提出了辞职。
无独有偶,在广东东莞一家私立幼儿园做老师的吴薇最近也面临同样的境遇。原来,吴薇在怀孕后经常听到领导的冷言冷语,还被安排去做不适合孕妇做的工作,出于无奈,她选择了辞职。“只能等孩子长大点后,再重新出来找工作。”吴薇感叹。
“一直以来,女性作为生育载体,在怀孕、哺乳、养育子女等方面承担了大量的家庭责任,导致女性在职场受到歧视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对女性就业歧视;用人单位不落实‘四期’保护;女职工劳动合同中加入延缓生育条款;对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擅自转岗、缩短产假、变相降薪或辞退女职工等。”封蕾说。
女职工生育权益遭侵犯,用人单位怎么说?
“企业也有难处,‘一个萝卜一个坑’,女职工较多的部门,如果扎堆生孩子、多人休产假,势必会影响工作。若再招新人,休完产假回来的人又无法安排,‘排队生育’是规避一些矛盾的现实选择。”北京某物流科技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刘先生坦言。
针对用人单位没有或非足额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情况,刘先生表示:“这项费用对企业来说,确实是个压力。”据其估算,一名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企业需要承担的产假工资、哺乳假工资、各项社保费用等大约为4万元。以拥有1000名员工的企业为例,如果有300名25岁至40岁之间的育龄女职工,每年约有40人休产假,企业每年将多承担150多万元的费用。
据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观察,在女性从业人员较多的行业或部门,如教师、客服、医护等行业,“排队生育”等限制女职工生育权的现象较为突出。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一些70后甚至60后抢生二胎,也加剧了“排队生育”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