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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珠海一公司工作五年的田女士最近与老东家闹上了法庭。她认为自己兢兢业业工作,且还在怀孕期间,而公司却违法解除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近日,法院对这一起劳动合同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怀孕女工被辞退怒告公司
田女士2012年10月15日入职珠海某平公司负责平面设计等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9月30日。2016年8月,田女士怀孕。同年8月5日,某平公司对田女士进行考核并称田女士考核不合格,同时决定对田女士每月降薪500元。10月21日,公司以田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终止与她的劳动合同。田女士认为,某平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于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该委员会裁决某平公司补发田女士2016年9月、10月期间工资1000元,并驳回田女士其他仲裁请求。田女士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平公司补发2016年9月至10月份的工资1000元和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公司称其严重违反相关制度
庭审中,某平公司表示,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第二章第11条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工治疗的,可根据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申请休假;第13条规定,员工因私请假,非紧急情况下,应提前申请,按流程审批;如因紧急情况,未能提前申请的,需先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并于返回公司上班的第一天,提交事假申请,按流程审批,否则按旷工处理;第六章第9条规定,员工三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的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辞退,公司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2016年田女士怀孕期间向公司请假就医及全休,其中2016年8月1日、10日田女士向其主管左某通过短信请假,2016年9月18日、29日又分别通过短信向左某请病假6天、2天。左某在回复中反复强调,请病假需要拿医院开的假条至人事部门审核属实后才可以准假。2016年9月18日至23日及29日至30日期间田女士未出勤,返回公司后仅提交了2016年9月22日由珠海市某医院开具的病症证明书,证明医嘱全休2天,就其余6天缺勤情况未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全休证明材料。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以田女士严重违纪为由将她依法辞退。
田女士当庭称,2016年9月18日,其前往珠海某门诊部疾病诊所就医,医生出具病情证明书,医嘱建议全休4天,该材料因近日才找到,因此未向公司提交;同月22日,其在家属陪同下到医院就诊,因医生搞混了病人,医嘱建议全休2天;同年10月份,田女士前往医院要求医生重开9月22日的疾病证明书,将全休时间变更为6天,该份疾病证明书未向公司提交。
法院驳回恢复劳动关系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同时应遵守用人单位请休假制度。因珠海市某门诊部非县区级以上医院,依据某平公司《员工手册》第二章第11条的规定,其出具的病情证明书不能作为田女士申请病假的有效证明材料。田女士事后补开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9月22日的疾病证明书上面载明的医嘱全休时间,与其向某平公司提交的医院于2016年9月22日当日开具的疾病证明书载明的内容不一致,田女士关于医生搞混的解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另外,田女士当庭陈述的两份病情证明书均未向公司提交,某平公司依据田女士提交的其他建议休假的证明材料,结合她的实际出勤情况,作出田女士旷工的认定,是其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并无不妥。
田女士在主管领导多次反复要求补交相关病休证明的情况下,仅提交了2016年9月22日至23日期间需要全休2天的医嘱证明,对于其余6天的缺勤情况未能按要求及时补交相关医嘱证明材料,不能证明2016年9月18日至21日及29日至30日期间缺勤6天存在病假事由,某平公司按照田女士提交的医嘱证明材料,认定田女士三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并根据其《员工守则》第六章第9条的规定,对田女士作出辞退的决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况。
最终,法院判令某平公司向田女士支付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工资1000元,并驳回田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珠江晚报》记者许晖 通讯员张梦颖 周余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