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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因公司效益严重下滑,已拖欠我三个月的工资。一家单位欠公司9万元货款,而我老家就在该单位附近,公司近日便委托我前去收取。我收取货款后,未经公司同意,扣除了自己应得的12000元工资,将剩余的78000元连同我出具的工资收据,一并交给了公司。公司以我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占有公司数额较大的货款为由,强令我交出扣除的现金,否则,将以职务侵占罪报警追究我的刑事责任。请问:我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该罪?
读者:吕燕华
吕燕华读者:
你的行为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可见,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数额较大、具有主观上的直接故意、目的在于非法占有。
结合本案,虽然你在占有货款过程中,利用了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但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五条也指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你涉及的金额达12000元,虽然具备前两项构成要件,但却与后两项不符。
一方面,你的行为只是希望借此收回自己被拖欠的工资,并不希望给公司造成损失,且从后果上看,你扣除的现金与公司所拖欠的工资相抵,也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即没有侵占公司货款的主观恶意;另一方面,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你所占有的只是自己应得的工资金额,是基于公司拖欠而不得已采取的措施,尽管存在不当和过激之处,但并非毫无理由、毫无根据地处分公司的货款,也就是说不在非法占有之列。(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