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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日,我被本市一家物业公司招聘为员工。入职当日,公司与我签订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5月12日,公司一位副经理的亲戚来公司上班,听说当时没有岗位可以安排,有人提议让他做我这份工作。当日下午,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找领导沟通,对方说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是这样吗?
【解析】: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依据此规定,物业公司与您签订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一个月的试用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根据约定,您的试用期在4月30日已经结束。因此,物业公司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的规定与您解除劳动关系。
另外,物业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您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规定。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应该培训或者调岗,而不是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综上,物业公司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