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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听到有人力负责人感叹,员工辞职了,但是我们还招不到人接手,他还不能走,他要走也可以,除非他不要工资了。那么,单位这样做可以吗,员工辞职后用人单位不批准员工就不能走?劳动法对员工辞职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条规定规范的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俗称员工辞职,下同)的内容。那么,怎么理解这条规定呢?辞职是员工的自由,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法定权利,员工充分享有辞职自主权。无论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还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论员工的性别、年龄、种族等,只要员工想辞职,随时都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不需要任何理由,不需找任何借口。
需提前向单位提出辞职预告。辞职提前预告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非试用期的,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可以口头通知,也可以书面通知,在非试用期提出的,则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员工辞职是通知单位而不是“申请”。员工辞职,是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向用人单位“申请”辞职,这是很多人力负责人存在的误区。通知和申请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含义,其区别在于,前者是“我告知你我不想干了,与你同不同意无关,无论你同不同意批不批准我都要走,谁也别想拦住我”,后者是“我向你申请离职,需要经过你同意我才能走,你若不同意我就走不了。”
凡是员工辞职的,只要履行了提前预告义务,预告期满后,除双方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留下员工继续工作。同时,在预告期内,双方都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得提前或延后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员工在离职前办理工作交接是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在收到员工辞职信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交接其工作,并在员工离职前交接完毕,因单位原因导致工作未能交接的(比如一时没有招到合适人手接手其工作),不影响员工辞职的法律效力。
员工有遵守服务期约定的义务。员工如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接受用人单位提供专项技术培训而与单位约定服务期的,员工应当遵守该约定,如果员工在服务期未满时强行辞职,需按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不愿意放某些员工走,在收到员工辞职信后,故意以领导不同意、出差在外签不了字等“理由”拖着员工不让走,如果员工强行离开,则以旷工、扣发工资等手段相威胁;有些则确实是一时间招不到合适人员接替其岗位。甚至还有些用人单位耍赖,明明收到了辞职信,员工离职日快到了,改口说从没收到过该员工的辞职信,如果员工强行离职,则以扣发工资等相威胁。用人单位强行留其继续工作,已经违反了劳动法,遇到较真的员工,会毫不犹豫地向劳动部门申诉,主张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