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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工资总额,怕是有不少人都看不太懂工资条吧。提醒大家一下,看不懂工资条容易吃大亏!工资条里藏着的那些小秘密,事关你的诸项权益。
关键时刻可做证据
工资条不仅能反映员工每月工资总额,还能判断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有没有在工资中扣除员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
同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以一定的工资起点为标准,工资条也能显示单位是否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发放工资,这些都在工资条中能够得到体现。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工资条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重要证据。
不发工资条涉嫌违法
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依据这一款规定,企业不发工资条违法。同时企业有备查职工工资条的义务,当员工或者相关人员查询时,企业有义务对其作出解释。
单位不能随意更改工资条明细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更改工资条上的显示项,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基本工资不能随意更改降低基本工资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需要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随意更改。
加班工资不能随意降低。对员工来说,加班费的多少与工资基数有关。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决定加班工资基数。
如果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已作出明确约定的,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计算加班工资。
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但没有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应当以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如果劳动合同上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个工资项目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而不能以其中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如果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没有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引发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商协议。
如果集体合同(工资协商协议)、劳动合同均没有约定工资数额以及加班工资基数的,应当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加班工资基数。
用人单位不能擅自给员工降薪
一般情况下,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但前提是该工作岗位与薪酬数额未写入劳动合同之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薪酬,用人单位是无权擅自给员工降薪的。
此外,用人单位要想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必须和员工协商一致。若工作量相当的情况下,当月工资条显示的工资与合同上的工资存在较大差距,劳动者应尤其注意。
扣款不能“漫天要价”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公司无权随便扣除员工基本工资。至于属于浮动绩效工资、奖金的部分,在双方合同具体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扣除。
如果员工的迟到行为没有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无权扣除员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