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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江苏省法制办获悉,为进一步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增加已婚待孕期、更年期保护。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周福莲介绍,规章首次将女职工全孕程保护纳入其中,对于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7月1日新华网)
保护女职工权益,比较强调产后的一些特殊时期,比如产假期和哺乳期等,但对于待孕期、孕期的保护,普遍缺乏明确的规定,也很少给予休假等权利。江苏省此次出台的这条法规,最鲜明的特点是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涵盖到全孕程,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女职工的孕期保护,尤其强调了孕早期和孕后期的保护。这种重视女职工权益的做法,值得点赞和推广。
我国多地的女性结婚年龄,近年来显现逐年延后的趋势。比如2017年,江苏人平均初婚年龄为34.2岁,其中女性34.3岁。而在2012年,江苏人平均初婚年龄29.6岁,2015年32.4岁。受职场竞争力加大等因素影响,晚婚晚育已经成为一个时代特点,不少女性初婚初孕时就已到了高龄孕产妇的年龄段。
另一方面,孕期反应的强度,随女性年龄的增长而增加,流产、孕期各类并发症、致畸、早产等风险,都与女性的年龄具有明显的相关性。更重要的是,高龄孕产妇一旦在孕期有所闪失,不少女性或将终身失去孕育的机会。
因此,在女性的整个孕育过程当中,孕前期保胎和孕后期防早产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需要用人单位对这一时期的女性给予特别关照,重视对女性全孕程的保护,是契合时代特点的人性化举措。
但也要看到,女职工权益保护越全面、越有力,执行就越不可松劲。这是因为,强调保护女性权益,主要因为存在性别歧视,而增加女性福利,又可能提升用人单位的成本,加剧用人单位对女性的偏见。假如执行不力,当女性要求行使这条法规所赋予的孕期或更年期的一些权利时,不仅难以得到用人单位的善意回馈,反而可能促使用人单位在招工等环节,以更大的力度排斥女性职工。
可见,在落实新增的女职工权益时,首先应该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使这些权益能够真正落到实处。更要谨防新增的女职工权益产生负面的外溢效应,导致招工等方面的性别歧视变得更为掩蔽、更加严重。
女职工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对女性实现全孕程保护,应以更有效的监督为前提,且监督不仅要紧盯全孕程,更应放眼全局,维护好整个职场的女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