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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五年发展系列评论之十四
中工时评:工会源头参与“有为”更“有位”
本网特约评论员 文如刀
据中工网消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两天后,全国总工会于8月9日,专门就配合做好《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工会认真组织,配合做好征求意见工作,客观、全面地反映广大职工呼声。这是最近5年间中国工会坚持源头参与、维护职工权益的生动案例。
积极地参与劳动法律政策的制定,从源头上维护职工权益,是中国工会履行参与、维护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的重要手段。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工会作为重要的立法参与者,参与了几乎所有的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法律政策制定工作。在此过程中,工会代表职工利益提出立法建议和主张,为劳动者争取了广泛的权益。例如,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全国总工会全面参与了法律起草、研讨、论证、修改等工作,提出了上百条修改意见建议;在该法公开征求意见时,还专门部署,听取并帮助职工反映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近20万条意见中,60%以上是职工反映的。这些意见、建议,绝大多数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认可和采纳,并在法律条文中给予体现。
工会的源头参与工作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07年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大幅提高了私营中小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抑制了“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增强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2011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有力促进了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十分有助于解除企业和职工的后顾之忧;2012年《刑法修正案(八)》设立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恶意欠薪行为产生了明显的遏制作用;2013年7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以及即将出台的《劳务派遣规定》,对于遏制劳务派遣滥用现象,维护劳务派遣工利益也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有为先须有位。工会源头参与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离不开党和政府的重视支持和法律制度的支撑保障。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工会源头参与工作,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分别于1989年和2004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及《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支持工会参与劳动法律政策的制定。《工会法》、《立法法》等法律,也为中国工会参与立法提供了广阔的参与空间与参与渠道。《工会法》第33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有位必须有为。工会只有利用好法律政策赋予的这些平台和渠道,才能真正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多年来,工会通过持续深入调研,了解职工利益需求,成立法律工作部,专门负责源头参与工作,大力拓展并充分利用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工会与政府部门联席会议、政府专项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等国家制度性平台,进一步丰富创新源头参与的方式方法,营造有利舆论环境,组织各级工会和职工群众参加公开征求意见等,有效参与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政策的制定过程,将职工的意见主张转化为法律规范和政策要求。
有为才能有位。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党和政府对工会源头参与工作的支持,职工群众对工会工作的满意度,不是天生的、不是要出来的、更不是喊出来的。工会要凸显自己的地位与作用,不能吃老本,不能等靠要,惟有不断进取、锐意创新,以更加积极的作为来巩固、来开拓。要知道,在源头参与过程中,工会只有站稳为职工说话的立场,才能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可;只有拿出科学的论证,才能赢得各方的真实尊重;只有让职工获得实实在在的权益,才能获得群众的真心肯定。
在源头参与方面,中国工会拥有着其他国家工会难以具备的优势,取得了其他国家工会难以获得的成绩。在继往开来的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即将召开之际,我们需要继续发挥优势,着力改正不足,争取在源头参与方面取得更大成绩,让广大职工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