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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时评: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本网特约评论员 张旭光
10月23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南海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工会要赢得职工群众信赖和支持,必须做好维护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职工群众切身利益是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广大职工群众对工会组织的殷切期望,也是党对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集中要求。
维护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自然是题中应有之意,也是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劳动者权益保障产生着越来越直接的重要影响,对于国家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为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历来奉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理念,始终秉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会工作原则,努力推动企业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下一步,工会应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科学发展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具体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更多努力:
推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法律制度体系。工会要继续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的制定,努力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点是推动《工资条例》、《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以及《社会保险法》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
推动企业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牛鼻子”,要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着力提高一线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积极探索解决劳务派遣工、农民工等群体的同工同酬问题,确保职工工资随着企业效益的增长而相应提高。全国总工会制定了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规划,要求到2013年底,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80%以上已建工会企业,其中实现所有世界500强在华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矛盾预防和调处机制。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在各级工会帮扶中心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室,扩大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能,构建包括企业、乡镇街道、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等社会化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信访部门和“12351”职工维权热线的作用。
发挥职工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要不断推动职代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形式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引导职工增强主人翁意识,在促进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实现自身权益,为自身全面发展创造更广阔的空间。利用多种方式加强与职工思想交流与感情沟通,强化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提高工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能力水平。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不断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大力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力争到2013年底企业法人建会率达到90%以上,企业职工入会率达到90%以上。为提升工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本领,各级工会还将加大对工资协商指导员和职工方代表的培训力度,努力使工会干部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做好群众工作的行家里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