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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时评:“讨薪被拘留”:请尽快给个说法
本网评论员 钟言
据央视12月22日报道,12月13日央视播出农民工张正友在山东莱芜讨薪不成反被拘留的事。节目播出后,莱芜方面做出四点部署:一是对事件真实性进行调查;二是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三是对关键证据进行鉴定;四是对辖区内类似问题进行排查。在这起案件中当地党委政府的表态明确,公众期待事态能有个明朗的结局。
事情的缘起是,陕西农民工张正友和70多名乡亲在山东莱芜一个铁矿打工,矿主欠薪200万元。张正友找到莱芜市劳动和信访部门以及镇领导求助,均遭到推诿。矿上欠薪引发纠纷后,当地公安机关把张正友和几个打架的工友拘留50天,还提请检察院批捕张正友。在公安机关报批捕的卷宗里,张正友发现四张收条复印件证明他已经收到200万欠款。张正友要求对四张收条原件进行司法鉴定,但是遭到公安机关和矿上的拒绝。
从表面看,案情并不复杂:一群打工者讨要欠薪,用人单位不给,这是第一层面尚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打工者采取了不适当的措施,当地公安机关予以拘留,这是第二层面,性质已经异化为治安案件;事情激化后,当地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报请批捕,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予以退回,证据是用人单位出具的200万元欠条,但没有原件,这已经是刑事案件了。
从法律视角分析,这起异化为刑事案件的讨薪纠纷,关节点在于200万元欠条的真伪。如果200万元欠条属实,则打工者所谓的讨薪就变成了敲诈勒索,被追究刑事责任理所当然;如果200万元欠条属于伪造,则打工者不仅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应追究用人单位的伪证罪,同时应及时偿还欠薪。欠条是否是伪造的,只要进行司法鉴定就可以明晰,然而一直没有做。如果欠条的原件确实丢失,按照相关诉讼程序,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在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定罪量刑和明确民事责任的证据。
从央视的报道中不难看出,此案件中,作为关键证据的收条原件,说有就有,说没有就没有,当事人想给就给,不想给就不给,太过随意。检察机关既然认定“追究农民工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都不充分足”,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没有新证据,就应该做出结论,而不能久拖不决。种种反常现象说明,这起讨薪被拘留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背后,有着一些不为人所知的秘密。这些秘密可能是伪造证据,徇私枉法,抑或地方保护,当地应该尽快给个确定的结论。
又到年关了,不要让个别讨薪案件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个案虽小,兹事体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