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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时评:不能以“敬业”的名义强迫加班
本网评论员 郭振纲
据新华社4月19日报道,该社18日播发东莞一工程师“过劳死”的报道,引发舆论关注。记者追踪采访发现,超时加班在制造业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存在普遍性,一些企业甚至以“加班文化”为企业文化,要求员工“爱岗敬业”。这一职场灰文化在多次“过劳死”事件中被推至舆论焦点。
超时加班在珠三角地区普遍,在其他一些地方的民营企业也不少见,甚至成了一种用工习惯。让人有些诧异的是,一些用人单位竟然坚称员工自愿加班,而且还套上“敬业”的“桂冠”。
员工加班到底是自愿还是非自愿,是“敬业”还是被迫,有必要对其背后的隐情进行厘清。
从一般意义上说,员工自愿加班无非出于如下考虑:一是工资不高,加班能拿加班费。尤其对于一些年龄稍大的农民工来说,这样的情形比较普遍;二是用人单位规定劳动定额比较高,正常的工作时间难以完成,只能占用休息时间“加班”完成,否则就会被扣工资,这种加班有一定自愿的成分,也有无奈的成分。
当然还有一些加班是“被自愿”的。一些用人单位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特别是一些企业为了完成订单,故意设置所谓的“超时工作奖”、“爱岗敬业奖”之类的带有诱惑性的奖励措施,引诱职工加班。
其实,无论是员工自愿加班还是被迫加班,所暴露出来的都是“资强劳弱的问题”。
客观而言,在我国不少用人单位,由于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劳动者的话语权弱,被迫接受用人单位的种种看似自愿其实并不公平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中,有的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但由于劳动者不愿冒风险揭发,非法的“规章制度”也就堂而皇之地执行着。而相关主管部门长期以来习惯于举报后才查的事后监管方式,对用人单位的违规行动很难发现,即使发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也能用种种办法“摆平”。
一些企业自诩的所谓“加班文化”,经不起推敲。首先,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严格禁止用人单位随意加班,即使加班也应与工会或劳动者进行协商,劳动者同意后才可以安排加班。
其次,加班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一周不能超过36小时。如此看来,所谓的“加班文化”抑或职工“敬业”,其实都是伪命题,无非是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监管而找出的理由或借口而已。
加班渐成一种“企业文化”,是一种警示,它警示我们必须关注加班背后的侵权现象,不能让员工在“过劳”中付出生命健康成本,不能让不法用人单位用“企业文化”掩盖其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