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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时评:弘扬法治还是亵渎法治?
本网评论员 钟言
据《新华每日电讯》4月28日报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为建设一个弘扬法治精神的民心工程——“崔与之纪念馆”,强拆了3户村民的房子。面对法院一年前作出的确认镇政府和村委会侵权并赔偿村民财产损失的生效判决书,当地镇、村干部拒不赔付。
按照常理,既然是为了弘扬法治精神建设的民心工程,那么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绝不应该出现违法行为,更不应该不尊重法院的司法判决,因为这样的行为与弘扬法治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当地政府部门的做法是对法治精神的亵渎。
从报道中不难看出,之所以发生这样的荒唐事,有如下几个原因:一是当地政府部门对相关法律理解有误。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实有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房屋的规定,但不允许随意强拆,当地政府部门的强拆行为确实违法;二是当地政府部门对于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够尊重。我国法律规定,生效的裁判文书必须执行,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地政府部门如果对生效判决不服,可以上诉、申诉,但不能置之不理。三是当地法院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作为赔偿义务人的当地政府部门,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三阻四、“踢皮球”,当地法院应该采取强制执行,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不作为的后果只能是放大负面效应。
建设弘扬法治的民心工程,却变异为违法行为,只能收获负能量。作为义务人,当地政府部门不应漠然处之。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拒不执行,这种“官赖”行为不仅赖不掉债务,反而会赖掉公信和民心,不仅不会产生弘扬法治的正能量,反而会累计违法行政的负能量。
一些政府部门执法违法,某种程度上,是官本位意识下的产物。同时,此事也暴露出一些地方的少数基层官员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无视群众利益,将自身的官威看得很重,对于公众的合理诉求不敏感、不重视,使一些问题久拖不决,甚至积重难返。
有鉴于此,当地政府部门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对违法者严格监督、严厉问责,让毁坏政府公信力的责任人付出应有代价。其他地方的政府部门和官员也应该引以为戒,别把“民心工程”办成“伤心工程”,别让弘扬法治成了亵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