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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案件当事人直接参与司法案件中,通过面对面与原告方就法律法规依据、事实证据、行政执法程序等诉讼要件展开辩论和博弈,对于增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法治素养大有裨益。
据9月9日《人民日报》报道,辽宁省高院近日发布的“2014年全省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显示:2014年,辽宁省法院系统共受理“民告官”案件5537件,其中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的案件为906件,败诉率为16.37%。其中,因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而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约占全部败诉案件的42%,成为行政机关败诉的主因。
近年来,我国行政诉讼一度存在“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问题。个别地方政府部门对行政诉讼相当抵触,甚至拒绝出庭应诉、拒当被告。随着国家和社会法治进程的推进,行政诉讼日渐常态化。但在诉讼中,一旦面对“官”输给“民”的结果,一些地方官员仍然很纠结。上述报道的标题《“官”输给了“民”,怎么看》,可谓切中要害。
其实,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后,行政诉讼和其他诉讼一样,原被告双方是平等的诉讼权利主体,平等地参与诉讼过程,对于依法公正的判决结果,完全不应也不必大惊小怪。
一则,打官司总会有赢有输,否则,当事双方将案件纠纷提交至司法机关进行公正裁判的行为将变得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二则,从报道中辽宁省高院公布的案件情况看,原告当事人即公民一方胜诉的比例还是比较低。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行政诉讼案件往往是以被告行政机关的胜诉告终。而且,这个比例在全国其他地方也大抵如此。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广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有了显著提升,这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努力息息相关;另一方面也或多或少透露出,某些地方的司法机关有意或无奈示好、偏袒当地行政机关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这从过往披露过的若干热点“民告官”案件中,不难得到佐证。
某些行政诉讼案件之所以演变成官方“恃强凌弱”的舆论热点,究其根源,除了有的涉及官员寻租贪腐内幕外,主要还在于有关官员从内心深处就不愿输、输不起。在某些行政机关尤其是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看来,官司,官司,本就是官家执掌的事情,官岂能输给民?作为“同属官家”的法院,岂能向着小民断案?与老百姓打官司,自己输了,颜面何在?显然,这是典型的“官比民大”、“官重民轻”的观念作祟,促使这些政府官员转变作风、更新观念的任务艰巨。
与此同时,更为奏效的,是让广大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的案件及案例中接受法制和法治教育。没有哪个诉讼参与人不关心自己的切身利益。作为案件当事人直接参与司法案件中,通过面对面与原告方就法律法规依据、事实证据、行政执法程序等诉讼要件展开辩论和博弈,对于增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法治素养大有裨益。
如此,“民告官”的输赢结果,将不再是一个纠结的问题,也会有助于国家和社会法治进程的加快。因为对于行政执法部门而言,赢了官司,自然皆大欢喜,这表明自己的行政执法从实体到程序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并未侵害原告公民的合法权益;输了官司,也不必消沉懈怠,这表明自己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还存在缺陷不足,需要修正,接下来按照司法判决的要求严格纠正、认真整改,依法恢复、维护原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可。
为确保司法公正,我们要大力推进司法改革,特别是要通过深化改革使司法机关及其审判行为免受地方行政的干扰。这是行政诉讼常态化的重要保证和基础。当“民告官”不再难之时,当人们对“民告官”输赢结果不再那么纠结之时,从一定意义上说明,我们的法治建设跃上了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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