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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养老双轨制问题,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近日表示,“双轨制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将在基本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将来建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职业年金”。(见10月26日《北京晨报》)
在强制性兜底性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并轨之后,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性质的年金,打造“养老第二支柱”,从改革的基本方向上看,合理必要。因为这一养老模式,不仅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早就提出的既有制度设计,也是国际普遍通行并已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而在解决双轨制语境下,“基本养老保险+年金”模式,也确实有助于解决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标准可能出现的下降问题。
但是,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站在机关事业单位之外普通企业职工的角度来看,此一“基本养老保险+年金”的养老模式,难免会令人心生担心和疑虑:年金是否会沦为一种“新的双轨制”?基本养老保险虽然并轨了,但由于年金差距,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实际养老待遇,依然十分悬殊。
这种担心并非没有现实依据。在我国,针对企业职工的企业年金,其实并非新事物。2004年人社部就曾制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明确了“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然而,多年来,企业年金的实际试行状况却十分惨淡,此前媒体披露“企业年金的企业参与率1%,参保人数占全国就业人口约1.6%,且主要为国有垄断行业企业员工”。为此,有专家表示,“中国企业年金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如果一面是企业年金长期以来“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另一面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又能在政府财政的保障下,将并轨后机关事业人员降低的养老金“补上去”,那么目前双轨制下的养老差距,势必不可能有实质性改变,这可能构成一种新的双轨制。
要想避免这种新的双轨制,必须让企业年金得到普遍的执行推广,真正成为广大企业职工可以广泛参与享受的“补充养老保险”。而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一般企业首先要真正有余力为职工建立年金。另一方面,应完善企业年金的有关制度设计,积极吸引企业主动建立年金。如对企业给予必要的税费优惠,实施年金税前扣除。
同时,必须对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进行必要的制度约束。比如,职业年金的缴费不能像现行双轨制一样完全由财政(纳税人)负担,个人也须充分履行缴费义务;更重要的是,职业年金待遇还须与公职人员的履职状况、考核密切挂钩,确保职业年金能对公职人员形成一种有效的廉洁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