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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团伙伙虽然本身并不违法,但对公职人员来讲,它往往是违法甚至犯罪的前奏。它显然不同于志同道合,其目的很明确,就是编织利益团体,形成腐败链条。
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大反腐力度,打虎拍蝇,气势如虹。一大批贪腐分子纷纷落马,正风肃纪,效果初彰。这正说明,“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自溺”。党纪如山,国法如炉,谁也别想“闯关”。
贪腐是当下人们痛恨的违法犯罪,也是古今吏治的重点。实践证明,贪腐往往不是孤立的,更多的时候是一抓一串,一兜一窝。因为贪腐者为保安全,总是千方百计拉人下水,枝枝杈杈,盘根错节,贪贪相卫。
比如,刚落马不久的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主要问题就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大肆进行利益交换、利益输送,拉拢腐蚀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影响,为其子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纵容其子开设私人会所,并多次在私人会所宴请有关领导干部;向他人送礼金;伙同其子行贿。”此外,赵少麟还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
拉拢腐蚀必为拖人下水,结成团伙必有阴私图谋。《管子·立政》有云:“羣徒比周之说胜,则贤不肖不分”。《荀子·臣道》亦言:“朋党比周,以环主图私为务,是篡臣者也。”团团伙伙实质上是朋党比周、结党营私,是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和江湖帮派文化的产物,其特点是重私利而轻公义。古语云,君子不党,在一个统一的政治共同体中,结党往往是为了营私,通过编织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私相授受,实现利益共谋;重亲疏而轻是非,谋人不谋事,搞团伙是为了选边站,拉关系、套近乎、抱大腿,通过进圈子,然后进班子,排斥异己,打造山头派系;重派系而轻组织,平时互通消息、利益输送,获得相互支援的安全感和牟取私利的超能力,一旦有风吹草动,则暗通款曲,结成攻守同盟,甚至不惜突破红线、践踏底线、对抗组织。
团团伙伙显然不同于志同道合,其目的很明确,就是编织利益团体,形成腐败链条,结成攻守同盟,打造山头派系。江苏省建设厅原厅长徐其耀曾在家书中如此教育儿子,“做人就是把自己作为一个点编织到上下左右的网中,成为这个网的一部分。”甚至要求儿子“要多学习封建的那一套,比如拜个把兄弟什么的,这都不过分”。也正因为如此,团团伙伙才危害更大。
一般违纪违法、贪污贿赂往往是一个点,污染不过及于己身或者有利益交易的人,这种“点状”腐败呈现的多是偶发的、分散的或者个别的特征。而团团伙伙则是蛇鼠一窝,轻则形成贪腐群体、利益团体,重则结成攻守同盟、串供串联,甚至打造山头宗派,对抗组织,破坏团结、损害统一。所以它污染一大片,形成贪腐链,是“面状”、“线状”的腐败。前者是个别细胞的病变坏死,后者则是筋络的“静脉曲张”,是有机体器官甚至机能的蜕化变质。多年以来的串案、窝案、塌方式腐败,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所谓“石油帮”、“秘书帮”、“山西帮”,都是这个逻辑。
团团伙伙虽然本身并不违法,但对公职人员来讲,它往往是违法甚至犯罪的前奏,最终成为腐败同盟,因此从来为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所不容。
《礼记·缁衣》云:“大臣不治而迩臣比矣。”团团伙伙的结果,必然是官官勾结、权权交易,勾勾搭搭、拉拉扯扯,拉帮结派、山头主义,最终害己误党祸国。健康躯体不容“静脉曲张”,从严治党不容团团伙伙;必须防止腐败同盟和非组织政治活动,将纪律挺在前面,规范党员干部的政治生活,纯洁执政党的有机体。(作者为《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