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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华社刊发消息,一个月加班时间190个小时,中餐和晚餐时间平均不超过15分钟。在连续一年的持续高强度加班后,33岁的冲模设计工程师刘先军猝死在东莞市长安镇的租屋内。
这起典型的“过劳死”虽属个例,但超时加班问题,绝非在珠三角地区,且带有社会的普遍性,值得引起社会关注。
在许多行业,“八小时工作制”已经名存实亡。据某地对“劳动者工作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工作时间在八小时以上、感觉比较累的人占75.59%;其中有的甚至每天工作10小时、12小时以上。他们感觉“累得已经坚持不住了”。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并为此采取了许多切实有效的措施。休息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全体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有效的保障。
八小时是根据人的体力和精力严格制定的科学工作时间,突破这个工作时间范围,会给职业人的身体健康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
由于生产的需要,特别是外贸交货的需要,企业适当组织一些加班劳动未尝不可。这里所谓的“适当”包括的意思:一是偶尔为之,不能长期进行。二是坚持自愿原则,不能硬性规定或变相强迫加班。
但是,值得警惕的是,一些无良企业把“加班”与“文化”粘贴到一块,变成所谓的“企业文化”,其实,这是一种典型的“误”化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精神的精髓。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有着天然的、密不可分的联系,如果把错误的理念、错误的做法,“误”化企业文化,不仅收不到效果,反而“误”了企业。因此,“加班文化”在我们法制社会,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应该予以纠正。
加班加点的生产工作,从一定时间看,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一旦超过“警戒线”,很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其他意外事件,将对职工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从长远看,靠加班劳动提高经济效益的做法并不可取,根本出路是在技术创新、革新创造、科学管理上做文章,而且,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领导应树立“生产越忙越要劳动保护”的理念,真正还劳动者“八小时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