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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死在工程施工工地,亡者的家属近一个月却讨不到一个说法。死于工地的农民工死因也不断变化,有的说是被电死的,也有的说是病亡的。但无论是意外或是发病,死在工地且是在工作时间死亡,应当是工伤。然而这个农民工的工亡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却成了“谜”。死者亲属称有人证明死者给包工头打工,在工地干活儿。包工头方称,死者不是其雇用的工人,是私自来到施工工地。而工程发包方称,所负责施工的工程开工日期在死者死亡之后,死者与工程承建方没有任何关系。(见5月9日本报)
当然,农民工在工地突然死亡,最终要有个“说法”。问题就在于本来并不算复杂的事情,却在是不是工亡,谁来承担责任,承担亡者的经济补偿、赔偿问题上,变得复杂化了。复杂就复杂在死亡的农民工和谁存在劳动关系?显然他不会和谁签订过劳动合同,只有看同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就需要证明谁在说谎。可在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谁去证明谎言?死亡农民工如何去认定工伤,都成了费解的方程式,很可能有关方面按民事意外死亡赔偿去“大事化小”。
这个事件又一次表明,市场开放了,如果法制跟不上,就会陷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陷阱。平心而论,改革开放后,人们意识到法制的重要性,只有法制才能约束市场的有序发展。因此在改革开放的30多年,各种法律也不断诞生,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和健全。但在劳动力市场,法治却显得有些苍白。
人所共知,农民工劳动大军的出现,让用工形式也出现千变万化。而且人们又认可了那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形式。就如劳动法律规定了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期限为一个月,也允许年薪制。但偏偏在建筑领域,包工队给雇用的农民工发工资,都是工程完工后才结算。建筑农民工不是月薪制也不是年薪制,劳动报酬与工程款混在一起,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至今仍难以杜绝。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大都围绕着劳动关系的确立而产生。劳动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现实中,人们又默认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补救的方式就是承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必然融入人为的因素。曾有位工会法律工作者讲,工伤农民工的赔偿案件是最难办的,因为一是工伤农民工从不先去工伤认定,原因是拿不出过硬的证据证明和谁有劳动关系;二是不愿意打官司,只是找人讨要“说法”,因为打官司要证据,仍是农民工缺少与谁有劳动关系的证据,只知道跟着包工头干活,而包工头又承担不起工伤赔偿;三是通过调解来解决工伤赔偿纠纷,一般是工伤农民工作出很大让步才能达成调解协议。这位工会法律工作者说,这两年好多了,工程发包方按政策不允许将某一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队,没资质的包工队承揽工程,要通过劳务公司,对农民工劳动关系确认容易一些了。
开放的市场,市场经济主体可以法无禁止皆可为。市场经济的利益往来,让中国传统的口头协议变得不那么可靠了,白纸黑字的契约比“空口无凭”牢靠。因此,在劳动市场上,要保护好劳动者的权益,还真得加大执法力度,以法治治理经济主体的可为和不可为,不能因为习惯和“方便”,默认不合法的用工行为或不合规矩的工程发包行为。越是市场开放,越是需要法治约束经济主体的行为,避免弱势劳动者受到伤害,因为那种人为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人治,流泪的通常是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