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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深圳华美家居有限公司一职工工亡,工亡者亲属与用人单位达成赔偿协议:由社保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其他经济补偿及赔偿后,“其家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深圳华美家居有限公司索要任何赔偿”。但时隔一年后,死者家人发现,当初由于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导致死者年迈的母亲和两岁的儿子每月分别少领了280元抚恤金,工亡者家属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补足差额部分。但仲裁委认为协议有效合法,不支持工亡者家属的请求。一审法院以同样理由驳回工亡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工亡者家属上诉,深圳市中院对此案发回重审。(10月15日《河南工人日报》)
此案10月14日重审,尚不知最终审判结果,但笔者认为此案值得“围观”。原因之一,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原因之二,虽然调解协议生效后并已履行,但调解中隐瞒了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造成工亡者家属权益损失,有违反合理合法的调解原则之嫌。原因之三,新发现的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况,能否作为新证据对已了结的劳动争议案重新提起诉讼,这有待法院的判决。
一起了结的工亡赔偿案再起风波,从深层次观察,会发现这是劳动领域中存在不诚信、不严格守法的行为所致。按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而工伤人员的待遇,应以本人的实际工资收入为标准计算。就是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的待遇,是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来确定职工的实际收入,如果用人单位瞒报职工收入或少报职工人数以降低职工工资总额,达到少缴保险费的目的,必然会让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待遇降低。
诚信的丧失,往往因利益所动。用人单位少缴工伤保险费以获取更多的利益,就可能用一个谎言来隐瞒另一个不法行为——当职工工伤后,用人单位会隐瞒自身不法的事实,与工伤者达成调解协议。其实,某些社保机构官员,未必不清楚企业少缴了工伤保险费,只是为了工伤保险基金扩面增长,放松了严格执法的承诺,甚至还可能支持企业的不法行为,以掩盖自身没有公正严格执法。
10月13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表示,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非常突出,并通过大量诉讼案件反映出来,是人民法院案件大量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审判工作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社会道德体系建设。而劳动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是社会诚信体系和社会道德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会起到以法治促进劳动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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