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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阳县人民医院医生徐志坚连续3天加班后,在病房查房时突发脑溢血,倒在了工作岗位上。此后,徐志坚的家属提出工伤认定,却得到了“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书。(据《人民日报》)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有关专家表示“过劳死”该不该算工伤存在较大争议。专家所言不虚,争议确实存在。其争议更多体现为人们普遍不认同现行工伤制度的有关规定。或者说,这是一场有关情理与法理的争议。
从情理的角度看,一个人因为连续加班、工作过于劳累而患病甚至死亡,显然都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无论是“过劳病”还是“过劳死”都应该认定为工伤,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对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十种情形,“过劳病”并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至于“过劳死”,必须是死在工作岗位上或者经抢救48小时之内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一个人累倒在工作岗位上,只要没死就不能算工伤;即使死了,如果死得较慢、较晚,同样不能认定为工伤。这样的规定显然有悖情理。因为受这样的规定限制,导致现实中发生了不少悲剧,让受害人及其家属遭到二次伤害。
譬如,2012年10月,建筑工人尹广安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经过30个小时的抢救后,其家人决定撤下呼吸机,原因是如果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家属就无法获得工伤赔偿。尹广安家属的抉择不啻为一起人伦悲剧——亲人的心脏还在跳动,家属却残忍地撤下呼吸机,这将是一辈子的愧疚,永远无法救赎。于是我们不禁要问:48小时的时间界定依据是什么,道理在哪里?这类悲剧的发生,恰恰反证现行工伤制度的某些规定不够合理,亟需完善。明明是因为工作过度劳累而患病或死亡,却无法获得工伤赔偿,这显然是一种制度性的冷漠;明明是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伤保险制度,有时候却让劳动者遭到二次伤害,情何以堪?说到底,这是劳动者权利羸弱的表征。
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过劳病”、“过劳死”无疑都应该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法律无外乎人情”,不合情理的规定需要修改,让其更加人性化,为劳动者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