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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往轻里说,这些企业坏了良心,减少或者克扣员工的工资,榨取“剩余价值”;往重里说,则违反甚至挑战法律。
中山大学社会科学调查中心12月6日发布《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2015年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劳动力一般周工作小时数约为45小时。报告还显示:超过60%的加班雇员是“自愿加班”,过半数加班雇员“自愿加班”的原因是为了获得直接的经济回报。(12月15日《工人日报》)
我不知道这份言之凿凿的调查报告是如何调查的,怎样出笼的,有多大权威性,但文中所谓“超过六成雇员自愿加班”的结论,依我看来,无论如何都是个伪命题。
为什么说是个伪命题呢?
首先,我认为,没有任何员工接受被迫加班,更不要说自愿了。这是因为,其一,对于一个规范的企业而言,加班是不正常的行为,如果有员工经常加班,说明这个企业效率不高或严重缺员;其二,对于一个正常人而言,加班也是不正常的,因为加班有害人的身心健康,没有人不晓得其中利害;其三,何况,法有明律,加班过度也违反《劳动法》。《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由此可见,一个明显伤害身心、违背法律,甚至还会影响婚姻家庭的行为,除了有病,有谁会自愿呢?
其次,从记者的调查和大量的实例来看,所谓的“自愿加班”,纯属不得已。原因或者说症结就在于,部分企业故意做低计件工资或基本工资,员工为了获取较高的工资收入,不得已“自愿加班”。可见,不得已了,这个所谓的自愿,肯定是被动的,也即“被自愿”。由此可以说,这个“自愿”是被逼的,说穿了,就是一些企业的欺诈行为,或者设置的陷阱,逼着员工往里跳。
显而易见,往轻里说,这些企业坏了良心,减少或者克扣员工的工资,榨取“剩余价值”;往重里说,则违反甚至挑战法律。对此,员工不能听之任之,面对侵权应该大胆举报;有关部门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于违反小时工资、最低工资规定,没有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每月超过36小时违法加班的,必须依法处置,该拉黑的拉黑,该处罚的处罚,该吊照的吊照,严重的还应法办,绝不能让不法企业害了人,还让被害者违心地称之为“自愿”!
一句话,不加班不仅是劳动者的权利,攸关劳动者的尊严,也事关企业的形象。要让劳动者有尊严地劳动,必须减少加班,杜绝违法加班,而且,不能允许故意做低计件工资或基本工资的情形存在,这没人性,不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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