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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童工处罚标准该“涨价”了!
冯会强
//www.workercn.cn2016-04-28来源: 中工网—《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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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该像其他同龄小孩一样,坐在学校的课堂,但14岁的小攀却因为家庭贫困,从湖南来到几百公里之外的佛山打工,就在几日前,悲剧发生了,小攀猝死在自己的出租屋内。对此,佛山市南海区人社局通过调查,确定了这家工厂使用童工的事实,并依法对他们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处罚金1万元。(4月24日《长沙晚报》)

  小攀的不幸死亡,与其家庭贫寒有很大关系。特别是家长明知道孩子未成年,却还是让其打工挣钱补贴家有,每天工作11个小时。作为监护人,小攀的母亲明显是存在一定过错的。

  但若追究起来,使用小攀的工厂,其明显责任更大。特别是,明知道小攀未成年的情况下还使用,甚至“之前招有大量童工”,这样的工厂,给付童工低工资,还要求童工超时工作,加班加点,其无疑是无良的,老板也是黑心的。对此,进行必要的处罚,是追究责任之必须,也是惩戒类似行为的需要。

  但相关部门处罚的结果,特别是罚金1万元,却实在是让人觉得有些“隔靴搔痒”:1万元对于一个工厂来说,无关痛痒,自然也是无法让其记住教训的。

  但仔细分析起来,佛山市南海区人社局对当事工厂罚金1万元,明显又已经是“顶格”处罚了。因为依据国务院令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使用童工或者介绍使用童工等的,相关处罚标准最高只有3000元。四种情况可以“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分别是:一、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使用童工的;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童工的;三、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四、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很明显,这个处罚标准实在是太低,缺少必要的震慑力。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相应调整了。理由有三:一是《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颁布并实施时间是1992年,如今,25年已经过去了。当初的处罚标准,明显已经不符合当下的实施情况。二是当下物价上涨,货币购买力下降,罚金自然需要适当“涨价”。特别是,贪官贪污入刑等标准都在闹“涨价”的情况下,有什么理由在使用童工违法处罚上,依然沿用旧标准?三是使用童工现象堵而不绝,禁而不止,需要通过加大处罚的方式,增加一些工厂等企业的违法成本。也唯有违法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收益时,才能有效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14岁小攀的猝死,其中有很多“痛点”,比如家庭贫困、比如超时工作和加班、比如依然有工厂使用童工等等。但其中最让人痛心之处,显然还在于使用童工,而且还是大量使用童工,如果不是有小攀的猝死,事情会爆发吗?就算小攀付出了生命的代价,罚金1万能让工厂记住教训吗?加大对使用童工者的处罚力度,给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涨价”,明显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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