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不能随意“约定”放弃。尤其是,用人单位更须增强守法自觉,杜绝动员劳动者放弃社保的歪心思,依法依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否则,侵害劳动者权益不说,且也难逃相应的法律制裁。
从2015年开始,司机薛师傅与前单位之间的矛盾一直在升级,这场争议核心词就是“社保”。单位认为薛师傅多次承诺放弃社保却出尔反尔。单位称,入职时薛师傅与单位约定放弃社保,单位随工资发补偿;离职时,薛师傅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承担未缴社保等责任,单位与之达成调解协议,支付35000元了结与其所有纠纷……(8月19日《劳动午报》)
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一拍即合,让劳动者放弃社保,且劳动者也是自愿行为,但殊不知,“如此约定”难免会为劳动纠纷争议埋下伏笔。诚如新闻中的案例,在拿到补偿后,薛师傅仍向有关部门举报其单位不给缴纳社保。有关部门向单位下发了整改通知,要求单位给薛师傅补缴社保,还要承担滞纳金。并且,单位在缴纳相关费用之后,与薛师傅再次对簿公堂。
应该认识到,依法足额缴纳社保是劳动双方的法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这也就意味着,社保随意约定行不通。
更何况,社会保险费的依法足额缴纳,不仅事关劳动双方的合法利益,且关系到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正如律师介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不仅关系到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的私权利,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社保制度的整体利益,并不属于双方可以自由放弃和处分的权利义务范围。所以,缴纳社保不是肆意而为的事情,而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同样,劳动双方虽然可以签订一些协议,但应在法律框架内。去年人社部就明确表态,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劳动者约定放弃社保,离职时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不同意补缴的,劳动者可依照社保法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社保随意“约定”放弃,直接的后果就是劳动双方都涉嫌违反法律规定,彼此的权益也就难以得到根本上的保护。从既有的案件来看,劳动者维权会困难重重;而用工单位也难免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治。彼此伤了感情不说,更会阻碍事业的发展。与其如此,远不如依法依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这才是对双方利益的最佳维护方式。
总之,社保不能随意“约定”放弃。尤其是,用人单位更须增强守法自觉,杜绝动员劳动者放弃社保的歪心思,依法依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否则,侵害劳动者权益不说,且也难逃相应的法律制裁,比如,要缴纳一定数额的滞纳金,从而为自身的无视法律付出代价。于劳动者自身,更须增强法律维权本领,以规避事到临头时维权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