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政策,用人单位对哺乳期女职工按照规定安排哺乳时间。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3月30日《燕赵都市报》)
妇女哺乳期的大部分时间,并不在法定产假期限内,又要上班又要给孩子哺乳,常常给哺乳期女职工带来不便和困惑。河北石家庄市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女职工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相当于产假可以休长达一年的时间,既能让女职工产后好好休养,也有利于婴幼儿健康成长,这样的好政策当然大受欢迎。然而,“产假可休一年”好政策,别成了镜中花水中月,还应该有保障性措施确保落实下去,同时还要考虑适当减轻企业的负担。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可见,女职工的法定产假,一般只有3个月左右。一些地方和单位比较人性化,适当延长了产假时间,再加上晚育假、年休假等假期,允许女职工产假可休6个月。而产假结束正值哺乳期,女职工就不得不返回工作岗位,一边要上班忙于工作,一边是嗷嗷待哺的孩子,给工作和养育孩子都带来了不便,不少女职工为了养育孩子,在产假结束后无奈选择了辞职。而女职工在辞职后,一方面,没有了任何经济收入,家庭生活质量肯定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等孩子养育大了,女职工再次就业也成了难题。
石家庄市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允许女职工产假加哺乳期可以休假一年,既不影响她们哺育孩子,也保留住了工作岗位,这对哺乳期女职工来说,显然是一大利好消息。法定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必须保障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但是,女职工哺乳期请假期间的待遇,石家庄市则没有明文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用人单位或许从节约用工成本方面考虑,只会保留女职工岗位,不会负担请假期间的待遇。大多数家庭经济条件一般的女职工,为赚孩子的“奶粉钱”,法定产假期结束后只好去上班。那么,这项“产假可休一年”好政策,最终只能成为少数人的福利。
有没有两全其美的举措,既能落实女职工“产假可休一年”的好政策,又能保障其有适当经济收入呢?如果出台硬性规定,包括哺乳期在内的生育成本完全由企业来承担,显然也是不现实的。因为企业也要生存,让其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不仅增加了经济负担,也不利于一些微利或效益不好中小企业的发展。笔者建议,参考北欧等一些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女职工的产假至一年时间,并通过生育社保险、社会统筹等方式,对产妇产假包括哺乳期一年之内的工资,由政府社保统筹支付,企业除了保留女职工的岗位外,没有任何经济损失,减轻了负担。这样,不仅能稳定女职工的就业岗位,用人单位也愿意招聘育龄女性入职,女性就业歧视的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总而言之,“产假可休一年”好政策,应当惠及大部分女职工,石家庄市可以尝试出台一些保障性措施,让女职工一年产假都有经济收入保障,也不给用人单位增加相应经济负担,相信这项好政策落实起来将毫无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