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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市民关注的“芈月传泄密门事件”再次将互联网巨头百度公司推向了风口浪尖,虽然根据“避风港”原则的惯例尚不能判定百度公司具有侵权行为,但此事件背后折射出的“网络侵权”问题,却始终是阻碍我国互联网健康发展的一颗难以抑制的毒瘤。
可以看到,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在短短的数十年里网络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辐射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由网络营运而引发的各类权益侵害事件也是层出不穷,小到个人隐私的走漏、曝光,大到知识产权的侵害、行业机密的泄露,网络侵权已经成为了互联网发展中不可规避的重灾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相应于各种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很多遏制侵权的规定还停留在基础层面上,这就导致了很多网络运营商在面对侵权事件时,大用、滥用“避风港”原则,规避自身责任,扰乱行业秩序,给网络的安全使用埋下了严重隐患。
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的文化产业因此而遭受的影响已非个例,当本就基础薄弱的文化知识产权在遇到一夜之间崛起的微信公众号等各类自媒体后,抄袭、侵权行为变得更具隐蔽性,文化侵权行为现象变得更为普遍,这无形中就给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监管工作带来了更多考验。
虽然,今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已发布,《意见》从监管重点、落实企业责任、加强执法协作、健全长效机制等方面做了具体部署,也明确提出要用3年时间有效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但仅靠建立法律制度一方面的监管来快速实现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却非易事,因为法律的监管只能成为抑制不法者“不敢侵权”的手段,而想彻底扼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则需要加强技术监管者们的“不能侵权”,并在全社会的道德监督、舆论监督下最终实现人人尊重产权,自觉“不去侵权”。
这其中,就需要网络服务商正视“避风港”规则,改变他们遇事“你通知、我删除、无责任”的“安全港”的老观念,在法律法规制约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让网络服务商自觉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的督察工作,在开发平台技术或新产品应用中,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提高对网上侵权线索的发现、收集、甄别和挖掘能力,自觉做好对侵权技术上的把控与预防,从技术上实现不能侵权,让他们真正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充分落实电子商务相关企业主体责任,用责任和义务杜绝不法者侵权的行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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