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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明确提出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帮助发展前景良好但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债转股对化解债务风险、促进产能重组优化意义重大,但操作过程中必须充分做到市场化、法治化,避免出现逃废债和“甩包袱”。
回顾上一轮债转股,尽管政策强调债转股企业应具有市场前景,但实施过程中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争相实施债转股,少数企业借机逃废债。此外,银行并不参与被处置企业经营管理,股权退出没有按照企业市价转换,最终由财政为部分债务和损失“埋单”。
正因如此,一些地方以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将债转股视为“重生良机”,由此引发了各种担心——会不会给欠债企业“开后门”,让银行“吃暗亏”;会不会成了企业和银行的“免费午餐”,产生利益输送?为此,国务院专门发布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债转股要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有序开展,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
与上世纪90年代相比,当前债转股实施的背景已发生根本变化。企业和银行均为完全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我国主要银行已上市,要对股东负责。通过市场化标准,银行会选择有“救治”价值的企业,企业也能与银行平等协商,双方可以达成最合理有效的债转股方案。事实上,只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就没人能“捡便宜”,没人能“甩包袱”。
防止把债转股这部好经“念歪”,核心是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的“六个不得”,真正进行市场化选择、定价和退出。这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不搞“分指标”和“拉郎配”。债转股后,银行要成为名副其实的新股东,银行股权退出变现时,遵循市场化定价机制。此外,政府还应在税收、法律、监管等方面提供相应的配套支持,让债转股真正为降杠杆、稳增长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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