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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该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公共浴所对艾滋病人“说不”有没有必要,也引发了业内人士和社会公众的争议。(《北京晨报》10月14日)
法律规定患有某种疾病的人不得进入公共浴室洗浴,显然是为了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这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就是政府失职。但通过立法禁止某些患者入浴,不仅意味着对其相应权利的剥夺和限制,甚至还会带来一些连锁反应。因而,法律黑名单不宜随意添加。
就一般法理而言,凡需明文禁止即纳入“法律黑名单”的事项,必须是公认的且有科学依据的,即如果不禁就会影响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就拿公共洗浴来说,凡应明文禁止进入公共浴室的病患,必须是患有已经经过科学论证或实践证明可以通过共浴传染他人的疾病的患者。不禁止就会把疾病传染给共浴的其他人,直接影响公众的身体健康,乃至形成公共卫生事件。只有这样的疾病才能被列入“法律黑名单”。而把那些虽然听起来恐怖,却没有证据证明可以通过共浴传染给他人的疾病,仅凭感觉和“宁信其有不信其无”的朴素观念,就列入禁止范围,是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的。
专家指出,对于艾滋病人来说,这么多年来,从未有任何一项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曾有人是因为出入公共浴室而被感染的。当然,这种可能性我们并不能百分之百排除,但要进行立法,将其纳入“法律黑名单”,也不能单凭想象和恐惧,必须基于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现实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讲,将艾滋病患者纳入“禁浴”范围,是不妥的。何况,从我国涉艾法律法规的总体精神看,由于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应当得到充分保护,即使将其写入法律规范,也没有可操作性。
将艾滋病患者列入公共浴室“黑名单”,很大可能会沦为一纸空文,只起“门神”的作用。但有一个重大的负面作用却不能忽视,那就是,在一个因为无知和误解而片面夸大艾滋病危害、本来已经“谈艾色变”的国度里,艾滋病歧视已十分严重,若再采用立法形式毫无根据地将其列入“法律黑名单”,必将进一步加重公众的恐艾心理,加剧艾滋病患者甚至病毒感染者的生存困境,与整个国家的防艾治艾方向是相悖的,对此不得不察。
上述管理办法是由商务部起草的一部部门规章,但它所涉及的事项不完全是简单的商务问题,还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等问题。比如是否应将艾滋病患者列入禁浴黑名单,就主要是一个公共卫生问题。这已远远超出商务部的业务范围,希望在这些重要问题上积极征求卫生部门的意见,搞好沟通,将结论建立在坚实的科学基础之上,让法律规范更有说服力和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