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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媒体报道,我国将建立公职人员的廉洁年金制度(10月27日新华网)。
年金制,一般是社会化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即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努力,在国民性质的基本养老金之外,给予退休后的劳动者更多的物资保障。所谓廉洁年金,应该是考虑到公职人员的职业特点,将廉洁奉公列为考核标准,作为兑现年金的前提。这主要在两个方面上不合乎现实国情:一,公职人员的退休待遇远高于其他人群。或者如上述,年金本来是国民性质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的补充保障形式,而公职人员群体目前享受的根本不是国民性质的基本养老金,实际是超国民待遇。既然已经是超国民待遇,就没有补充的必要了。
往最好的方面说,建立公职人员的廉洁年金制度是尝试,是切入点。即公职人员群体享受在先,跟着,其他社会群体也全部享受到。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全然不是这么回事。譬如,带薪休假。哪个群体已经全面落实,哪些群体还是画饼,大家都看得见。
现在谈制度改革,关键不在于创置多少种空泛的、只是少数人受益的新条条款款,而首先在于将既有的制度落于实处。以社会化养老为例,必须加大工作力度、将所有劳动者纳入到社保体系中来;必须立即结束“双轨制”,以“有盐同咸,无盐同淡”。反之,譬如在我所生活的内地,特别在中小企业,根本是不给劳动者社保待遇的,劳动者连国民性质的基本养老金都享受不到。同时,又“双轨制”泛滥、待遇两重天。凡此种种问题都没有解决,却再次提高公职人员的退休待遇,这是本末倒置,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二,所谓廉洁,不能由特定部门、人群认定,而必须由全体民众来公认。因此,必须实现公共信息公开、权力运行透明。其中,尤以财政收支、官员财产公开为重中之重。在此前提下,才真正有廉洁或不廉洁可言。反之,强行建立公职人员的廉洁年金制度,名义上很高调,却不能说是在规范权力运行上下功夫,也绝不足以真正保证公职人员的廉洁。那就只能说是借廉洁之名给公职人员们发了一些钱而已。
公职人员不能总是“专门利己”。诸如带薪休假制度、年金制度等等,或者都可以说是未来的必然,但在将现行制度落于实处、结束“双轨制”之前,在人人平等受益成为现实前,可以鼓励市场性质企业先行,而财政供养单位先行试点、实施的带薪休假制度、年金制度等实质性的超国民待遇却必须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