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热点聚焦-正文
孙杨一封道歉信道出了哪些“欠”
//www.workercn.cn2013-11-05来源: 扬子晚报
分享到:更多

    奥运冠军孙杨11月3日下午驾驶保时捷卡宴在杭州与公交车发生碰撞。因孙杨涉嫌无证驾驶,昨天下午,他被杭州市公安交警部门罚款,并处行政拘留7天。

    11月4日凌晨,孙杨在新浪微博发表了一封道歉信,称自己由于平时忙于训练比赛,对法律知识的淡薄,导致今天的错误。但开车上路应有驾驶证是基本常识,他不可能不知道。从此前他声称忘带驾照的辩解来看,显然他并非不了解这一基本法律常识,只是心存侥幸而已。忙于训练比赛,没空去考证可以理解,但是不能无证驾驶。何况孙杨并不缺钱,也有不少朋友,无论是找人帮忙开车,还是请个专职司机,都不是难题。如此道歉,显然缺乏诚意。

    孙杨在道歉信中“希望大家能以此为警戒并给我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但能否改正错误主要看自己的实际行动,别总是寄希望于公众的同情与原谅。机会永远是自己争取的,而不是别人给的。正如奥运金牌来自于平时的刻苦训练一样,体育明星的公众形象同样取决于其平日的为人处事。如果能遵纪守法、谨言慎行,怎么会犯错误?更不会落得被拘留的下场。

    孙杨因无证驾驶被拘留,不仅是咎由自取的结果,也与体育部门的管理疏失有很大关系。比如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张亚东透露,孙杨此前一直坚称有驾照,言下之意是院方也被骗了。但考驾照需要一定的上课时间,平时忙于训练比赛的孙杨,如果要去学驾驶,加上理论考和路考,肯定要向浙体院或教练请假,而且还不只一次。学院领导和教练不可能不知道他是否真有驾照。今年年初孙杨与空姐闹出恋爱风波时,该空姐曾发了一条微博,大致内容是孙杨开车带她出游,但没有驾驶证。此微博很快被删除。当时,不少网友关注到了这条微博,还@交警部门,意思明星也不能无证驾驶。但为什么没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早点干预,还会发生今天的事故吗?虽然被拘留了,但此事对孙杨和浙体院来说也不失为一件好事,毕竟他是被公交追尾,并没有伤人,现在悬崖勒马还来得及,等闯下大祸再纠正可就晚了。

    短短两三百字的道歉信,却出现了多处语法错误和错别字,包括“希望大家能以此为警戒并给我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这也许与孙杨被警方带走后受惊过度有一定关系,但其文字水平也不怎么样。看来,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国家游泳队和各级少体校在加强对运动员法制教育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文化课学习。总不能拿了博士、硕士学位或本科文凭,却连封简单的信也写不好吧?有关高校也要严把毕业关,别给明星们特殊待遇,误人子弟的同时砸了自己的牌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哪怕是粉丝众多的体育明星和知名艺人,如果违法犯罪照样要接受法律制裁。无论大家是否愿意给孙杨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引以为戒都是我们需要做的事。无论是为了自己和家人,还是为了无辜的路人,都要认真遵守交通法规,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杨国栋)

 

不应让孙杨受道德和法律“双重审判”

    奥运冠军孙杨因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其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包括两大方面。一方面是法律方面的责任,另一方面必然包括“道德”方面的责任。就所谓的道德方面的责任而言,世界上其实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的,如何承担道德责任?根本就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尺度。也就是说,即使不公开道歉,如果孙杨本人确实为此深感内疚,并引发他自己内心和灵魂深处的一种自责,难道就不属于“道德责任”了?换言之,将“道歉”编的“天花乱坠”,实际上内心根本没有反思和痛醒,反而就过了“道德关”了?公众就满意了?

    一些社会公众,苛责于孙杨个人道歉的“诚意”与否,死抠他写了多少字、里面有没有应付舆论的“水分”等,在我看来实际上有些“吹毛求疵”了。我们不应以一个完美的“道德完人”的标尺,去衡量他人乃至衡量公众人物包括孙杨等奥运冠军,更不应以一个自以为是的“强制性的道德标准”去苛求他人如何如何必须履行所谓的“道德义务”,这样的“要求”本身就是不道德的。部分人群认为孙杨道歉不真诚,并指责其必须“重新做出深刻检讨”,就是道德的?就是完全正确的?道德的最本质和核心问题是不能具有“强制力和强制性”的,如果因为部分人群的舆论继续指斥孙杨,强烈要求他如何如何“道歉”,那就不是真正的“道德”,而是演化成了舆论暴力和道德暴力了。

    任何人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确需承担道德的和法律的双重责任,但一码是一码,两者绝不可混淆。道德责任的承担层面,其前提必须基于自觉自愿,退一步说即使孙杨不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秉持真正的“道德”的社会公众也应宽容和理解。但道德责任的“柔性”并不代表法律责任的不刚性,法律方面的责任,一丝一毫也不能动摇。如今被拘留7天,孙杨也为他的违法行为正在付出也终将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成本,这就已经体现了社会和法律的公平公正。如果背弃这一原则,除了法律责任之外还让孙杨如何如何接受“道德方面的惩戒”,这将演化成一种“双重审判”,这不是理性的社会和公民社会应出现的现象。(毕晓哲)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